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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公开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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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电话咨询员考试温馨提示

各位考生: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电话咨询员考试将近,为了使广大考生平安顺利地参加考试,对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电话咨询员考试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信康码”申领方法及相关事宜:

“信康码”相关事宜

考生应在考试前7天内启动体温监测,并通过“信康码”按照“一日一测,异常情况随时报”的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将异常情况报告所在单位或社区防疫部门。考生应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进入考点后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测量、消*工作及身份核验等程序,“信康码”为绿码且体温正常的考生可正常参加考试。

二、疫情防控相关事宜

1.凡是与确认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行程轨迹有交集,接触过病人的重点人员及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青返青人员在考试当天将考前7天内的新冠病*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证明(原件)交到考点“留观复查区”工作人员手中,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具有以上情况的考生必须主动向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备,联系-(正常上班时间接听)。

2.建议考生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人与人之间应保持1米以上距离,考生进入考点时,并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测量和消*工作,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若体温超过37.3℃,需现场接受2次体温复测,如体温仍超标准,须由现场医护人员再次使用水银温度计进行腋下测温。确属发热的,经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评估后,综合研判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由专人负责带至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3.无法提供健康证明的,经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确认有可疑症状(体温37.3℃以上,出现持续干咳、乏力、呼吸困难等症状)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4.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防控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生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并按照考点所在地疫情风险等级和防控要求科学佩戴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及参加考试应当全程佩戴口罩。拒绝佩戴口罩者,不得进入考点。

三、考试注意事项

这些东西要带齐

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带齐纸质版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派出所开具带照片并盖有公章的户籍证明方可进入考场,两证不齐全者,不得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要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入场出场有时限

建议考生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在开考前30分钟方可进入考场并认真听监考人员宣读有关的考试注意事项,考试开考30分钟后,一律不得入场(以考生到达考场时间为主);考试期间,不得提前退场。

考场走对很重要

请考生按照正确的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未在指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的,按违纪违规行为对待。

这些东西不能带进考场

严禁将手机、电子表、各种电子、通信、存储、计算器或其它设备带至考场,凡在考试期间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发现身上带有手机(手机响、闹铃响、震动或考生拿出手机看),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考生在参加考试时,须将手机及其他物品放在考场外的物品放置处,请勿携带贵重物品。(进入考场前,要主动关机后放在手机袋内,并写明姓名、座位号、交监考人员集中存放在物品放置处)。

这些东西不能带出考场

不能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不能损毁试卷、答题卡,否则按照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进行处置。

考试用笔有要求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综合应用能力》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作答。报考人员自备无封套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

《综合应用能力》科目答题区域要注意

参加《综合应用能力》科目考试时,考生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题卡按小题设置了相应的答题区域,考生在作答时要注意答题区域,未在正确答题区域内作答的答案将按无效处理。

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路线

请考生认真查看个人准考证中的考点信息,仔细确认考点地址,考生务必于考试前亲自前往各自所在的考点熟悉交通路线。

早早出行是上策

考生在赴各自考点时,最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做好个人安全防范,与他人保持合理间距,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并做到勤洗手和佩戴口罩。驾车考生要遵守交通秩序,做到稳驾慢行,不乱行乱停乱放,避免发生交通事故。送考车辆到达考点后请迅速驶离,做到“人下车走”,勿在周边逗留。

四、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和《刑法修正案(九)》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

第二章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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