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速报》了解到,该案被告人朱明法,男,年生,汉族,大学文化,原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科副科长,户籍所在地江阴市。年4月9日到案,次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解除刑事拘留,同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被江阴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年5月10日经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拘留,同月20日经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明法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江阴市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江阴市人民法院建议延期审理,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延期审理,现已恢复审理并审理终结。
江阴市人民法院查明
一、贪污
被告人朱明法于年至年期间,伙同黄某、孙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黄某、孙某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列补偿费用支出的手段,以被告人朱明法等人的名义套取国家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4元,被告人朱明法从中分得元。
被告人朱明法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明法退出赃款元,暂扣于江阴市监察委员会。
二、职务侵占
被告人朱明法于年3月伙同黄某、孙某等人,利用黄某、孙某作为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从事集体资产管理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列补偿费用支出的手段,以“疏浚排水沟工程费”等名义套取村集体资金人民币.65元归个人使用,被告人朱明法从中分得人民币.7元。
被告人朱明法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朱明法退出赃款.7元,暂扣于江阴市监察委员会。
江阴市人民法院宣判
江阴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明法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勾结,利用他人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列补偿费用支出等手段,骗取国家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贪污罪,系共同犯罪;利用他人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朱明法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明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已退清个人分得赃款,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明法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均折抵刑期一日,自年4月9日起至年7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朱明法继续退赔,连同扣押在案的退赃款发还相应被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