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大创业*策扶持和服务保障
本报讯(张祝钦)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日前颁布《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我省将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退役*人等重点群体创业的*策扶持和服务保障。
《意见》明确,我省将设立创业扶持资金。自2014年起,省*府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作为省级创业扶持资金;县级以上*府将根据创业工作需要,安排一定数额的创业扶持资金。创业扶持资金通过财*预算安排或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等渠道筹集。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创业服务平台和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创业培训、实训和师资队伍建设,开展创业宣传和专项活动,*府向社会购买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项目征集等。
同时,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和扶持范围。加大县(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筹集力度,当地财*部门将安排相应资金,充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建立持续补充机制。对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县(市),从省级创业扶持资金中安排适当的奖补资金,用于补充当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将创业者创办小微企业和络创业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对创业初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额度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额度200万元的贴息贷款。
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高校创业孵化园、大学科技园区和产学研基地,充分利用各类基地(园区)、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微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与开发区、企业和高校合作,根据就业人口、孵化需求,引入市场化经营合作模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孵化服务。今年每个设区市建设2至3个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每个县(市)至少建设1个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有条件的高校建设服务于本校学生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对效益好的省级示范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采取*府购买服务方式,按入驻基地(园区)的创业项目数量及孵化效果,从省级创业扶持资金中安排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予以奖补。
扩大社会保险补贴*策范围。对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因化解过剩产能、治理大气污染涉及企业失业人员,初次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的,可给予创业者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提高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小微企业的租金补贴标准,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加强创业能力培养。将享受免费创业培训的范围扩展到毕业学年内有创业愿望的职业院校学生和已创业的小微企业主,积极为其提供不同层次、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对创业培训后到创业实训基地参加实训的,可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实训基地不超过3个月的创业实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按照国家创业教师培训的有关要求,由省统一组织创业师资培训,相关培训经费从省级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和服务。整合社会资源,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机构和中介组织作用,构筑支持创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对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帮扶、创业项目征集等适宜由市场主体运作的项目,可采取*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以提高工作效益。社会各类创业服务机构帮助创业者成功创业,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并带动2人以上就业的,可按每个创业者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服务机构一次性创业服务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