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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0/29 16: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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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全澄近年来,由于恶性捕捞、生态破坏等原因,长江渔业资源不断枯竭。鱼类作为自然生态中的一环,它们的消失必然会导致其他环节出现恶性循环,因此,保护鱼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刻不容缓。但不少人仍抱侥幸心理,无视休渔禁渔相关规定,进行非法捕捞,却没想到将自己“捕”入了法网。10月18日,江阴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案,用司法手段担负起了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职责。坐在被告席上的柳某是一位渔民,今年4月22日凌晨,柳某在还处在禁渔期的长江水域内,采用投放地笼网等方式非法捕捞蟹、虾等水产品共计23.15千克,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过检测,柳某使用的地笼网属于禁用的渔具,更为严重的是,柳某并不是第一次非法捕捞水产品。柳某表示,自己既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来源,因此不惜一而再再而三地触犯法律,以非法捕捞的方式贴补家用。江阴法院经过审理,当场作出了判决。江阴市渔*执法人员、渔民代表,以及*协委员共30余人旁听了案件庭审。当天下午,江阴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与江阴市渔*监督大队共同组织了长江增殖放流活动,将江阴法院近两年来审理的非法捕捞案件的被告人自愿购买的长江河豚、红眼、鲫鱼、白鲢、花鲢等鱼苗共计余尾投放至长江水域内,4名非法捕捞案件的被告人参加了放流活动,实现了从“非法捕捞者”向“增殖放流者”的转变。在放流现场,义务参与活动的转业渔民高师傅告诉记者,自家世代捕鱼为生,但自从长江实行大保护开始,他就主动转行转业,为保护母亲河出一份力。广大渔民应以本案为戒,提高法律意识,特别要增强对法律关于捕捞对象、数量、种类、时间、区域、工具等,限制性规定的了解,切勿触碰法律底线。生态破坏容易,生态修复却不是朝夕之事。水产资源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产资源的捕捞,都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等规定进行作业。保护母亲河,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参与,让我们协力唱响长江大保护的江阴之歌。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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