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07-04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苏刑初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闯,男,年12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古蔺县。年9月6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由江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闯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年5月,被告人谢闯为方便自己代练《王者荣耀》游戏,自行编程开发了《王者荣耀》游戏外挂程序,所开发的外挂程序具有透视、视距增加、冒险模式下怪物自动死亡等功能。尔后,被告人谢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QQ对外销售《王者荣耀》外挂程序源代码、外挂程序及相应程序激活码,合计57人次。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王者荣耀》外挂程序的功能必须依附在《王者荣耀》游戏客户端游戏过程中才能实现,存在对《王者荣耀》游戏客户端实施未授权的删除、修改操作,绕过了游戏的保护措施,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
年9月6日,被告人谢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闯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百宝云验证勘验情况汇总、博客验证汇总、情况说明、QQ聊天记录及勘验情况汇总表等书证,证人梁某、刘某、李某、文某、许某、阚某等人证言笔录,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及照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闯将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告人谢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闯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谢闯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闯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员
成志昀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磊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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