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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27 2: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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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是我国社会中的一个特殊困难群体,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关心。我国《宪法》和《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残疾人中具有劳动能力者应当享有劳动的权利,国家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就是为残疾人制定的特殊保护*策。

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依法实施按比例就业工作必不可少的保障机制,是法律赋予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也是残疾人劳动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基础。

目前,我市残疾人7.6万多人,其中持证残疾人2.6万多人。就业年龄段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中,尚有部分未能就业,而这部分人员更需要特殊*策的帮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意义

残疾人就业是涉及人权、生存权的问题,《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都作了具体规定。

就业是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是实现残疾人自身价值的关健。发挥残疾人的潜能,使残疾人从单纯依赖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从而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经济和社会地位。

帮助残疾人就业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表现,对保持社会稳定、经济繁荣,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促进残疾人就业是我市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没有残疾人的小康不是真正的小康。现在,处于贫困线以下的人群中,有1∕3左右是残疾人或有残疾人的家庭,帮助他们基本脱贫,是广大残疾人共同的心声,也是衡量我市是否全面小康的重要标准。

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劳动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作为特殊和困难群体相对处于劣势,国家必须采取特殊的*策和措施予以保护。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和征缴保障金*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号令)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江苏省人民*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省*府〔〕第31号令])第四条规定:“本省行*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第十一条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机关代为征缴。具体征缴时间由各级地税机关确定。”

江苏省残联、省地税《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残发〔〕49号)和澄残联〔〕14号等文件都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征缴保障金作了明确的规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和管理

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开展残疾人各项工作而设立的*府专项基金。近几年来,我市残疾人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残疾人就业稳步推进,残疾人康复日趋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不断加强,重残救助、护理服务、机构托养、困难救助、社保补贴、创业扶持等工作均取得了巨大成效,同时,教育扶持力度不断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面不断扩大。

在开展残疾人各项工作中,我们重点在扶持残疾人就业、再就业、自主创业,职业培训教育、技能培训学习,扶持种植业、养殖业、残疾人扶持基地发展,以及残疾人的各项生活保障及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建设等方面加大了投入,保障金严格按照《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使用和管理,其使用情况列入财*部门专项管理和监管。

正确认识残疾人的劳动能力

残疾给残疾人的心理、生活带来障碍,但是通过残疾人自身的努力和社会的补偿,绝大多数残疾人可以同健全人一样为社会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

从我市残疾人就业的实际状况看,掌握了一定技能的残疾人,完全能够按照相应的工作标准,从事相应的工作,成为合格的劳动者,并且可以在平凡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成绩。即使是一些重度残疾人,只要为他们提供适宜的环境的条件,同样可以胜任劳动岗位。

因此,对残疾人的劳动能力问题,应予客观、辩证地对待,不能强调他们不能干什么,而应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看到他们能干什么,并通过提供必要条件,使他们扬长避短,展示出自己的才华和能力,成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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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残疾人联合会

无锡市江阴地方税务局

二0一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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