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和补缴意愿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村(社区)协办员及广大城乡居民:根据《山西省人民*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发〔〕11号)文件精神,自年1月1日起,全省建立实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认对象全县年满65周岁(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二、申报流程确认名单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整理后下发到各乡(镇),乡(镇)将名单下发给村协管员,村协管员依名单征求补缴意愿。无补缴意愿的,本人或赡养人需填写《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不填写的,无法享受补充险基础养老金。本人有意愿通过参加一次性补缴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提高自身待遇的人员,或赡养人有意愿通过参加一次性补缴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提高被赡养人待遇的人员。在填写《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的基础上,还需填写《山西省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申请表》。城镇居民本人或赡养人直接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填写《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不填写的,无法享受补充险基础养老金。有补缴意愿的还需填写《山西省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申请表》。三、补缴标准最长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每年可选补缴标准:元、元、元、0元、0元)。最高不得超过70元(0元×15年)。四、时间要求各村在12月30日前完成申报纸质资料收集和电子档整理,经乡(镇)初审后,于年元月3日前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补缴。确认补缴人员根据税务部门通知,务于元月20日前完成缴费,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补缴。对于无补缴意愿的,村协管员务于年元月10日前完成参保资料的收集和电子档整理,乡(镇)初审后于年元月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逾期不报的,当月无法享受补充险基础养老金。各乡(镇)、村(社区)协办员及广大城乡居民要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