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8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冀人社规〔〕2号)和《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衡水市财*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通知》(衡人社字号)文件精神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群众享有更多实惠,同时堵塞漏洞、防范化解基金冒领风险,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补助对象
安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二、补助标准
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人员,及时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一次性给予丧葬补助费补助标准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时6个月最低基础养老金(中央和省确定的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元。三、补助办理程序
领取养老金死亡人员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当自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之日起1个月内,到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保机构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手续,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府一次性给予丧葬补助。待遇领取人员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保险待遇,超过1个月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得领取*府一次性给予丧葬补助金,并依法追究其养老金冒领责任。四、执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年1月1日起执行。安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12月24日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