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和《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澄*规发〔〕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市*府决定对锡澄运河东侧(西门桥-杏春桥段)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锡澄运河东侧(西门桥-杏春桥段)旧城改造。
二、征收范围:澄江街道锡澄运河东、杏春客运站南、环城西路西、杏春桥北侧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相关建(构)筑物(具体征收房屋范围详见现场张贴的改造范围图)。
三、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四、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五、征收签约期限: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六、征收部门:江阴市人民*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七、征收实施单位:江阴市人民*府澄江街道办事处。
八、征收现场办公地点:环城南路37号塔南社区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九、征收现场联系方式:。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无锡市人民*府申请行*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
附件:锡澄运河东侧(西门桥-杏春桥段)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江阴市人民*府
年5月30日
该地块征收后将主要用于运河公园建设。
▲主要涉及地块
▲主要涉及房屋
锡澄运河东侧(西门桥-杏春桥段)
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和《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澄*规发〔〕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调查情况,特制定锡澄运河东侧(西门桥-杏春桥段)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该项目是旧城改造项目,对提升我市城市品位,推动江阴城乡面貌实现质的提升,推动“强富美高”新江阴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具有积极意义。需征收锡澄运河东、杏春客运站南、环城西路西、杏春桥北侧改造范围内有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相关建(构)筑物(具体征收房屋范围详见现场张贴的改造范围图),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总面积约平方米,户数约户。
?1.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2.征收签约期限: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三、征收实施方式
江阴市人民*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是市*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江阴市人民*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江阴市人民*府澄江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澄*规发〔〕5号)及相关配套规定。
?1.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征收非住宅房屋,因城乡规划、产业*策调整、环境保护等因素不能提供产权调换房源的,实行货币补偿。
六、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项(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补偿(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
征收实施过程中,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按照《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澄建〔〕12号)的有关规定,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
●1.该项目确定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评估市场交易基准单价为元/平方米。
●2.若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一次性对被征收人增加20%的补贴,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款后自行解决住房。
(二)装潢及附属物补偿
(三)其他补助、补贴及奖励费用
?1.搬迁费
以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续为计算单位,按每户元计。
?2.临时安置费
本项目被征收人需自行过渡,按规定领取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发放,发放中不足元/月的按元/月计发。
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直接安置完毕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的发放日期从被征收户搬迁完毕交出旧房钥匙、可实施旧房拆除之日起至安置房购房公告后三个月止,对在外过渡时间超过24个月以上的被征收户的临时安置费,自超过24个月之日起,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发(不足元/月的按元/月计发)。
?3.期限奖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的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人,给予发放每户征收期限奖元奖金。超过征收签约期限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人,征收期限奖自征收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每日等额递减5%。
?4.提前搬迁奖
在征收实施单位现场公告的搬迁期限内,自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户提前完成搬迁并交出旧房钥匙的,以交出旧房钥匙可以实施房屋拆除之日为计算基准日,给予发放提前搬迁奖,具体标准为: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自公布之日起1—5天内及之前完成搬迁的奖励50元/㎡;6—10天内完成搬迁的奖励30元/㎡;11—15天内完成搬迁的奖励15元/㎡。
?5.特种综合补贴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考虑到已取消特种存单及当前搬家、租房等实际情况,过渡期间,除上述补偿外,每月另行给予被征收人特种综合补贴,标准为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的补偿金额的2.5‰/月,补贴计算期限及发放与临时安置费一致。
七、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项?1.设备搬迁费
根据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一次性补贴。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和土地的补偿总额(不含装潢补偿和其他补贴费)的3%进行补偿,另外再根据年纳税额(年纳税额指实施征收前二年纳税额的平均值)进行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年纳税额
补偿费标准(元)
1万元以下
1万元(含1万元)—3万元
3万元(含3万元)—5万元
5万元(含5万元)—10万元
0
10万元(含10万元)—20万元
20万元(含20万元)—50万元
0
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0
?3.搬迁奖励费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的征收签约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出旧房钥匙、可以实施房屋拆除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八、产权调换方案?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区域为:西大街花园,户型包括45㎡、70㎡、90㎡、㎡、㎡五种户型。
?2.结算办法:安置房市场价(结算价格)基价为元/㎡。中高层、高层安置房楼层差价结算以5层为基准,5层楼层差价为0,5层以下每降一层减30元/㎡,5层以上、17层以下(含17层)每升一层加10元/㎡,18及18层以上每升一层加15元/㎡,顶层按基准价结算,差价为0。
?3.产权调换用房户型按照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接近户型确定。
九、住房保障措施
根据规定,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并在征收实施过程中要求给予住房保障的,由市住建部门直接给予住房保障,并结算差价。被征收人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在征收实施过程中未要求给予住房保障,在征收补偿结束后仍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并要求给予住房保障的,可按本市住房保障规定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其保障次序可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西大街花园安置房
期待美丽的运河公园早日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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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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