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城县财*局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实行阜城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具体公告如下:
一、补助对象
城乡居民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办理相关手续后,可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二、补助标准
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人员,及时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一次性给予丧葬补助费补助标准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时6个月最低基础养老金(年中央和省确定的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元)。
三、补助金办理程序
指定受益人、继承人应在待遇领取人去世当月在待遇领取地所在的行*村(社区)办理待遇停发手续,并申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待遇领取人员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未办理待遇终止手续的,不得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并依法追究其养老金冒领责任。多领部分养老金,在丧葬补助金中扣除。
四、执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年1月1日起执行。
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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