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马上要开始了
可能有些朋友会觉得不耐烦
就直接一包从楼上扔下去也省得分类
但这已经不是垃圾分类的问题了
涉及到高空抛物
咱们论坛就有网友爆料
花园一村的某位业主
把整包垃圾直接从楼上扔了河里
(截图自论坛网友:小雨一直下)不知道这是长期情况还是偶然为之小编还是希望少一点这样的事情小编自己也是住花园片区的,接下来就跟大家唠一唠这类的事情:去年刚搬进来花园小区,是老小区那片,小编家在3楼,4楼的房子是房东租给别人住的。由于小编阳台上养了不少花,经常在阳台浇花晾衣服,时间久了就发现4楼那户人家,经常把垃圾往窗口一扔,苹果、纸巾啥都有,甚至有时候一盆不知道是什么水,也从楼上窗户倒下来,吓得小编不敢把衣服晾外面去,只能晾在家里......后来那户人搬走了,新来的住户是小年轻,人蛮好的。好景不长,小编家对门以前一直没人住,最近搬进来两个姑娘,姑娘们倒是没有乱扔垃圾,只是把垃圾袋放门口,然后一直不记得拿下去扔,导致楼梯口那块区域经常有垃圾水渗出来满地都是,特别现在是夏天,小编每天起来准备去上班,一开门那个味道啊,酸爽......其实小编家那栋楼,下了楼再走10几米就是垃圾桶,有些事其实只是顺手而为,每天吃完饭出去走两步,还能减减肥对吧?而且从楼上往下扔垃圾属于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决定自年7月1日起施行相关的法规。其中,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这一法规,同一楼内的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人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就只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这条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利,一方面可也使无辜者受到了牵连。但如果判定住户均无责任,那么数万元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都全部落在了受害人身上,他的肉体、精神和经济上都受到极大伤害。如果追究这些住户的责任,每人负担的是几千元。换句话说,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这应是侵权责任法规定这条的立法本意。遇到高空抛物,应该怎么办呢?
根据国家物权法等规定,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遇上这样的情况,首先应第一时间向社区所在物业管理公司反映。如果发生了高空抛物,造成财产、人身伤害,物管公司不是一点责任也没有,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因为,物管公司有管理小区公共秩序的责任,或维护区域内秩序的责任。高空抛物是破坏小区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法防止应是物管公司的职责之一。根据法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之希望大家体谅一下环卫工人以及每天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们的感受哪怕做不到垃圾分类也请将垃圾好好扔在垃圾桶里哦最最关键的还是高空抛物害人害己(内容综合自:暨阳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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