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省公安厅督办的邸某、单某污染环境案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年4月,被告人邸某(男,40岁,江苏张家港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从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某(男,47岁,安徽利辛人)等人手中收购废油漆桶、废胶水桶等金属桶,再雇佣*某、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一加工作坊内对收购的废旧金属桶进行粉碎加工后出售,并将粉碎金属桶时产生的11.45吨废漆渣就地填埋。经江苏省环境科学院鉴定废漆渣属于危险废物,经江阴市环保局认定,涉案的废旧金属桶及其处理后产生的铁皮等废物、被废漆渣沾染的土壤皆属于危险废物。
该案系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环保检察室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认定涉案危险废物,固定相关证据,查明环境污染后果,并对涉案地空气质量进行检测,防止发生次生危害,同时及时将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线索移交该院公益诉讼部门。
法条链接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期]
本期策划
王苏燕
本期责编
赵春燕
素材供稿
环保检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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