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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7/5 2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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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居住在江苏省江阴市某小区的张丽看到本小区缺少儿童游玩的设施,小朋友们经常没有地方玩,便决定由自己自费购买一套儿童滑梯,放在小区里,供小区的业主们免费使用。(本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事先她跟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做好了沟通,物业公司表示同意她的做法,并专门划好了一个区域,腾好地方准备安放滑梯。

张丽购买的滑梯到货后,物业公司将它安放在小区大厦的一楼大厅。滑梯安放的位置在大厅的一个角落处,斜对面即是物业公司的前台。

小区一楼安放了滑梯之后,经常有小朋友们来玩,给他们带来了不少欢乐。可是天有不测风云,谁知本来是一件值得赞赏的好事,却很快给张丽带来了一个大麻烦。

年11月,一位去那栋楼办事的女士刘小兰,在从滑梯旁边经过时,踩到了滑梯配套的脚垫上面,当时脚垫下面有积水,刘小兰踩上去一下子就滑倒了,重重地摔在地上。

物业前台看见后,赶紧跑上前去查看,见刘小兰伤得很重,医院接受治疗。

在医院检查后发现,这次事故造成刘小兰T12椎体粉碎性骨折,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刘小兰经过多次治疗,但依旧感觉十分疼痛,迟迟不能痊愈。

后来,刘小兰将上述小区的物业公司和购买滑梯的张丽告上法庭,认为他们没有尽到对滑梯妥善维护和在其周围进行安全提醒的责任,没有设置“小心地滑”等安全警示标识。因此,她要求物业公司和张丽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近20万元。

张丽对于这一场飞来横祸感到十分意外和不解,自己自费为小区的小朋友们购买滑梯,供大家免费使用,并没有靠它来盈利,而且在小区安放滑梯已经提前跟物业沟通好,是经过物业同意的。自己是为大家做好事,不求一分钱回报,怎么事后还给自己惹出来这样一个麻烦。

对于本案,法院审理后认为:

(1)张丽自费购买滑梯,供大家免费使用,是一种做好事的善举,其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张丽购买滑梯,已经跟物业公司报备,并且物业公司也已同意,并专门划定区域安放滑梯。滑梯安放好后,其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已经发生了转移,应该由物业公司来承担后续的管理和维护责任。

(3)刘小兰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能对周边环境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所预见,对其在滑梯附近摔倒造成的损伤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因此,最后法院判决由物业公司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共计需赔偿刘小兰12万元,刘小兰自身需负部分责任,而购买滑梯的张丽不承担责任。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我认为还是比较合理的,大家认为呢?

记得很久以前,也听过类似的事情,忘记具体是什么情节了,大概是某人自己修了什么东西,别人在上面受伤了,要求其赔偿什么的。最后怎么样记不清了。

有句话叫作“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如果做好事反而受到连累,怎能不让人心寒呢?

在国内不少大学的校园内,都有邵逸夫、田家炳捐建的教学楼、图书馆之类的建筑,如果某人要是在那些教学楼、图书馆里面受了伤,是不是还要追究捐建者的责任?谁让你捐的,你不捐这个楼,我还会受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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